候選人依照法定當選名額,以得票比較多數者依次當選為國民大會代表,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28條的規定,候選人根據法定的當選名額,以得票較多者依次當選為國民大會代表。如果多個候選人的票數相同,則會進行抽籤來決定最終的當選結果。 這個條文的目的是確保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的公正與合理性。當多個候選人得票數相同時,使用抽籤的方式來决定最后的當選者,以避免利益不公平或任意性的情況發生。 參考資料: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1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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