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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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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選人依照法定當選名額,以得票比較多數者依次當選為國民大會代表,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28條的規定,候選人根據法定的當選名額,以得票較多者依次當選為國民大會代表。如果多個候選人的票數相同,則會進行抽籤來決定最終的當選結果。 這個條文的目的是確保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的公正與合理性。當多個候選人得票數相同時,使用抽籤的方式來决定最后的當選者,以避免利益不公平或任意性的情況發生。 參考資料: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1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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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 28 條規定:「候選人依照法定當選名額,以得票比較多數者依次當選為國民大會代表,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