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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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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人或候選人,確認辦理選舉人員或其他選舉人、候選人有威脅利誘或其他舞弊情事時,得自選舉日期起十日內提起訴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 38 條,如果選舉人或候選人確認有選舉人員或其他選舉人、候選人存在威脅利誘或其他舞弊情事,他們可以在選舉日期起十日內提起訴訟。 根據這條法條,選舉人或候選人必須在選舉日期起算十日內提起訴訟,以主張選舉程序存在不當行為。這代表他們必須能夠提供證據來證明選舉人員或其他人存在威脅、利誘或其他舞弊行為的情況。 舉例而言,假設某位候選人在選舉期間收到威脅信件,該候選人可以根據此法條在選舉日期起算十日內提出訴訟,並提供該威脅信件作為證據來主張選舉人的不當行為。

  • 利誘名詞
  • 起訴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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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 38 條規定:「選舉人或候選人,確認辦理選舉人員或其他選舉人、候選人有威脅利誘或其他舞弊情事時,得自選舉日期起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