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人或候選人,確認辦理選舉人員或其他選舉人、候選人有威脅利誘或其他舞弊情事時,得自選舉日期起十日內提起訴訟。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 38 條,如果選舉人或候選人確認有選舉人員或其他選舉人、候選人存在威脅利誘或其他舞弊情事,他們可以在選舉日期起十日內提起訴訟。 根據這條法條,選舉人或候選人必須在選舉日期起算十日內提起訴訟,以主張選舉程序存在不當行為。這代表他們必須能夠提供證據來證明選舉人員或其他人存在威脅、利誘或其他舞弊行為的情況。 舉例而言,假設某位候選人在選舉期間收到威脅信件,該候選人可以根據此法條在選舉日期起算十日內提出訴訟,並提供該威脅信件作為證據來主張選舉人的不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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