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選舉人對候選人登記之簽署,以一次為限,經查明簽署重複者,應為無效,並令補正,其已逾法定簽署名額者不計。 前項候選人,假冒他人名義簽署者,其登記無效,如在當選後發覺,經判決確定者,其當選無效。
根据上述法规《国民大会代表选举罢免法实施条例》第18条,每个选民只能对候选人的登记签署一次,发现重复签署的将被视为无效,并要求进行修正,如果已超过法定签署名额的则不计入。对于冒充他人名义签署的候选人,在发现其当选后,经判决确认无效。 例如,如果一个选民对同一个候选人进行了多次签署,在核查过程中发现了重复签署,根据该法规,这些签署将被视为无效,并要求相关单位进行修正。此外,如果有候选人冒充他人的名义进行签署,在当选后被法院判决为无效,其当选将被宣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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