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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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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選舉人對候選人登記之簽署,以一次為限,經查明簽署重複者,應為無效,並令補正,其已逾法定簽署名額者不計。 前項候選人,假冒他人名義簽署者,其登記無效,如在當選後發覺,經判決確定者,其當選無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法规《国民大会代表选举罢免法实施条例》第18条,每个选民只能对候选人的登记签署一次,发现重复签署的将被视为无效,并要求进行修正,如果已超过法定签署名额的则不计入。对于冒充他人名义签署的候选人,在发现其当选后,经判决确认无效。 例如,如果一个选民对同一个候选人进行了多次签署,在核查过程中发现了重复签署,根据该法规,这些签署将被视为无效,并要求相关单位进行修正。此外,如果有候选人冒充他人的名义进行签署,在当选后被法院判决为无效,其当选将被宣布无效。

  • 經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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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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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 18 條規定:「每一選舉人對候選人登記之簽署,以一次為限,經查明簽署重複者,應為無效,並令補正,其已逾法定簽署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