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選人名單應以登記之先後為序。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17條》,候選人名單應以登記之先後為序。根據這一條例,候選人名單的順序應按照候選人的登記時間來排列。這意味著先登記的候選人應該排在候選人名單的前面。例如,如果有五個候選人登記,則第一個登記的候選人應排在第一位,第二個登記的候選人應排在第二位,依此類推。這一條例的目的是確保候選人名單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並為選民提供方便,讓他們了解不同候選人的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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