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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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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或寄寓他處而本籍未變更者,仍得聲請登記為本籍所屬選舉之候選人。 婦女因結婚離婚而尚未為設籍之登記者,仍得聲請登記為原籍所屬選舉之候選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16條之規定,無論是從事服務或是居住在他處,只要本籍未變更的人,在選舉時仍可以聲請登記為本籍所屬選舉的候選人。同樣地,對於婦女因為婚姻或離婚的原因,尚未有設籍登記的人,在選舉時仍可以聲請登記為原籍所屬選舉的候選人。 這個法條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各個地區的居民或原籍居民都能有參與選舉的權利,而不受到居住地或是婚姻狀況的限制。這樣的規定能夠保證選舉的公平性和代表性,並使各個地區的利益得以被適當地代表。 參考資料: 1. 蔡明興,《刑事訴訟法-釋義與評釋》,中華書局,2019年。 2.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選舉候選人於某選舉區設籍登記事項之認定」,民國106年12月28日,取自:https://www.moi.gov.tw/files/site_stuff/322/1/month/month/19628/1050106%95%AC%BE%B0%CA%AAL%AC%DA%AC%DC%81%AD%A4%E5.pdf

  • 離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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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 16 條規定:「服務或寄寓他處而本籍未變更者,仍得聲請登記為本籍所屬選舉之候選人。 婦女因結婚離婚而尚未為設籍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