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團體所提之候選人,不得以各該團體之會員為限。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15條規定,婦女團體所提之候選人,不得以各該團體之會員為限。這意味著婦女團體在候選人提名時,不能只限定在團體內部的會員中選擇候選人,而是應該公開招募各種資格的候選人。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公平和平等的選舉機會,避免候選人選擇的局限性。具體而言,例如某婦女團體提出的候選人名單中,不僅包括該團體的會員,還包括其他具備資格的女性候選人。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