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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被選舉權而願為候選人者,經依法定手續簽署後,應親向各該主管選舉機關為候選人之登記,如須委託他人代為登記時,並應有本人之書面證明,其為政黨提名者,其名單應在候選人開始登記前提交選舉總事務所迅即轉交各該主管選舉機關為候選人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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