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被選舉權而願為候選人者,經依法定手續簽署後,應親向各該主管選舉機關為候選人之登記,如須委託他人代為登記時,並應有本人之書面證明,其為政黨提名者,其名單應在候選人開始登記前提交選舉總事務所迅即轉交各該主管選舉機關為候選人之登記。
照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14條所規定,有被選舉權且願意成為候選人的人,在依法所定的程序之後,應親自向相關的選舉機關進行候選人登記。若需委託他人代為登記,則應提供本人的書面證明。若是由政黨提名的候選人,其名單應在候選人開始登記之前提交選舉總事務所,並立即轉交相關的選舉機關進行候選人登記。 以上回答之參考資料是根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14條所提供的法條內容。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