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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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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人名冊公告後六日,各主管選舉機關應即公告各種候選人之開始登記日期。 前項公告,應記載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五條、第六條及第十二條全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13條的規定,選舉人名冊公告後六日,各主管選舉機關應即公告各種候選人的開始登記日期。此公告應詳細記載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五條、第六條和第十二條的全文內容。 參考資料如下: -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

  • 第五條、第六條及第十二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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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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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 13 條規定:「選舉人名冊公告後六日,各主管選舉機關應即公告各種候選人之開始登記日期。 前項公告,應記載國民大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