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管理員、投票監察員、開票管理員、開票監察員,由各主管選舉機關派充後,造具名冊,呈報上級機關備案。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22條,投票管理員、投票監察員、開票管理員、開票監察員是由各主管選舉機關派遣,並製作名冊,提交上級機關備案。這些選務人員負責管理投票和開票過程,以確保選舉的公正和正確進行。這項規定確保了選舉程序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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