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主管選舉機關委員或監督,於各投票匭送齊之翌日,應酌定開票時刻,先行宣布,屆時親臨開票所,督同開票監察員管理員公開行之。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 42 條規定各主管選舉機關委員或監督在投票匭送齊的次日應該酌定開票時刻並親自前往開票所監督開票監察員和管理員,並公開進行開票。 這項條例要求選舉機關的委員或監督在次日到開票所親自監督開票過程,並公開進行以確保開票的公正和透明。這樣可以防止選舉過程中的欺詐和不當行為。例如,他們可以確保選票正確地計算和記錄,並及時處理任何問題或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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