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開票時間,不得在上午八時前下午六時後,其未投畢或未開畢之票匭應由管理員會同監察員暫時封鎖,次日繼續投票或開票時當眾驗明啟封。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41條,投票開票時間不得早於上午8時或晚於下午6時。如果投票或開票未在該時間內完成,投票匭應由管理員和監察員進行暫時封鎖,並在次日當眾驗明後再啟封。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確保投票和開票過程的透明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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