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票管理員於開票時,對於選舉票作廢之認定,應會同開票監察員為之,認定後須當眾宣布。 前項廢票認定之標準如左: 一、不用投票所發給之選舉票者。 二、被選舉人非候選人者。 三、選舉兩名或兩名以上者。 四、與公布之候選人姓名不符者。 五、被選舉人姓名顯然錯誤者。 六、記入其他文字者。 七、書寫塗改者。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44條,開票管理員在開票時對於作廢的選舉票的認定,應當與開票監察員一同進行,並且認定後應當當眾宣布。根據該條的規定,作廢票的標準如下: 1. 不使用投票所發給的選舉票。 2. 被選舉人非候選人。 3. 選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候選人。 4. 與公布的候選人姓名不符。 5. 被選舉人姓名明顯有錯誤。 6. 在選舉票上記錄了其他文字。 7. 出現書寫塗改的情況。 這些標準由開票管理員和開票監察員共同認定後,必須當眾宣布。這些標準的目的是確保選舉的公平性和選票的有效性。根據以上說明,可見開票管理員在認定作廢票時,需與開票監察員共同判斷並當眾宣布,且應依照上述標準進行認定。 參考資料: -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4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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