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票管理員應製成開票筆錄,記載左列事項: 一、投票總額。 二、廢票總額。 三、各被選舉人之得票數額。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45條規定開票管理員應製成開票筆錄,記載投票總額、廢票總額以及各被選舉人的得票數額。根據法律,開票管理員在進行開票過程時需要紀錄相關的數據,如投票總額、廢票總額以及每個被選舉人獲得的票數。這些紀錄的目的是確保選舉的公正性及透明度,並提供給相關當事人及監察機構作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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