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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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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票管理員應製成開票筆錄,記載左列事項: 一、投票總額。 二、廢票總額。 三、各被選舉人之得票數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45條規定開票管理員應製成開票筆錄,記載投票總額、廢票總額以及各被選舉人的得票數額。根據法律,開票管理員在進行開票過程時需要紀錄相關的數據,如投票總額、廢票總額以及每個被選舉人獲得的票數。這些紀錄的目的是確保選舉的公正性及透明度,並提供給相關當事人及監察機構作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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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 45 條規定:「開票管理員應製成開票筆錄,記載左列事項: 一、投票總額。 二、廢票總額。 三、各被選舉人之得票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 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