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票管理員於開票完畢後,應將開票情形,造具報告書,連同開票筆錄有效選舉票及廢票,呈送選舉機關。 前項報告書,應由開票監察員連署。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46條規定,開票管理員在開票完成後,應將開票情形造具報告書,並連同開票筆錄、有效選舉票及廢票一同呈送選舉機關。根據這個法條,開票管理員需要編製報告書,該報告書需由開票監察員連署。報告書內容應該包括開票過程的情況以及有效選舉票和廢票的詳細資訊。 這項規定旨在確保選舉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開票管理員和開票監察員的聯署對於保證開票結果的正確性和客觀性非常重要。該報告書的呈送則是為了讓選舉機關可以確認開票過程的結果和相關資料。 作為範例,假設在一次國民大會代表選舉中,開票管理員完成了開票工作並編製了報告書。報告書包括開票過程的詳細記錄,以及有效選舉票和廢票的數量和詳細資訊。開票監察員仔細審閱了報告書後,監察員對報告書的內容進行了連署。最後,開票管理員將報告書和相關資料一同呈送給選舉機關,供其核實和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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