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簿開票筆錄須繕副本,以備選舉人或被選舉人請求閱覽,其正本應保存六年。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47條的規定,投票簿開票筆錄應該要有一份繕副本作為選舉人或被選舉人請求查閱的依據。而正本則應保存六年的時間。這樣的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選舉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依照中華民國中央選舉委員會於108年修正的相關資訊,投票簿開票筆錄的正本應該保存六年,這樣可以提供必要的查閱依據。該資訊是根據該法施行條例的規定所提供的。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中央選舉委員會,「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47條」,https://www.cec.gov.tw/cec/template/work/doc5/1848/107/32931/1289810077-2.pdf,最後存取日期:2022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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