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主管選舉機關,於選舉完畢後應將選舉情形選舉結果,造具報告書,呈報上級選舉機關備案。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48條,各主管選舉機關在選舉結束後應編製選舉情形報告書,並提交上級選舉機關備案。這表示主管選舉機關需要將選舉的情況,包括選舉結果等資料彙總成報告書並呈報上級選舉機關進行備查。備案的目的是確保選舉的合法性和透明度,以便相關機關能夠監督和評估選舉的執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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