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總事務所組織條例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二組設左列二科: 第一科掌理河北河南北平天津各省市之選舉事項。 第二科掌理湖南湖北廣東廣西漢口廣州各省市之選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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