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總事務所組織條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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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組設左列二科: 第一科掌理河北河南北平天津各省市之選舉事項。 第二科掌理湖南湖北廣東廣西漢口廣州各省市之選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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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總事務所組織條例第 5 條規定設有第二組,該組分為兩科。第一科負責處理河北、河南、北平、天津各省市的選舉事項。第二科負責處理湖南、湖北、廣東、廣西、漢口、廣州各省市的選舉事項。 根據條例,該第二組的兩個科負責管理指定省市的選舉事務。舉例來說,第一科將負責河北、河南、北平和天津的立法委員選舉,包括候選人登記、選民登記、投票及選舉結果驗證等相關程序。同樣地,第二科將負責湖南、湖北、廣東、廣西、漢口和廣州的立法委員選舉相關事務。 以上資料可參考「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總事務所組織條例」最新修訂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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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