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經罷免後,由候補人依次遞補,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立法委員自行辭職者,其遞補方法準用前項之規定。 立法委員於一會期內無故不出席者,視為辭職。
根據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45條,當立法委員經罷免後,將由候補人按照次序來進行遞補,其任期將持續到原任期屆滿為止。如果立法委員自行辭職,則其遞補方法將適用前條的相關規定。另外,如果立法委員在一個會期內無故不出席,將被視為辭職。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立法委員在中選後辭職,他的候補人將根據次序進行遞補,並接替原任期持續至其屆滿日期。另外,如果立法委員在一個會期中無故不出席,則被視為辭職,並需要進行遞補。這些規定有助於確保立法委員的連續性和會議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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