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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 第 4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立法委員經罷免後,由候補人依次遞補,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立法委員自行辭職者,其遞補方法準用前項之規定。 立法委員於一會期內無故不出席者,視為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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