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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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委員當選後,應由各省市、蒙古、西藏及華僑團體之選舉監督分別發給當選證書,並申報國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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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第 12 條,監察委員當選後應由各省市、蒙古、西藏及華僑團體之選舉監督分別發給當選證書,並且需要申報給國民政府。具體細節可以參考最新的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相關條文及法規,包括選舉程序、選舉監督的具體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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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