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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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委員出缺後,繼任人之補選日期,以命令定之;繼任監察委員任職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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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第13條的規定,當監察委員位置出缺時,後續繼任人的補選日期由命令來確定。而繼任的監察委員將任職到原任期屆滿的那一天結束。這意味著繼任的監察委員無法超過原任期的結束日期。 參考資料我選擇了《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全文,並進行了對應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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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