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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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免申請書,應敘述理由,送達原選舉各該省市議會參議會議長或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首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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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第16條規定了罷免申請書的敘述理由及送達方式。根據該條規定,罷免申請書應詳述理由,並送達原選舉各省市議會、參議會的議長,或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的首長。具體範例可能需要參考監察院的相關法規資料。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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