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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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選舉會選舉人總額四分之一以上選舉人對各該選舉會所選出之監察委員,得連署提出罷免聲請書。 在蒙古各聯合選舉區之各旗代表會為選舉會時,四分之一連署人不得同屬於一旗,在華僑團體以原選舉會投票總數四分之一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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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第15條」規定如下:各選舉會選舉人總額四分之一以上選舉人對各該選舉會所選出之監察委員,得連署提出罷免聲請書。在蒙古各聯合選舉區之各旗代表會為選舉會時,四分之一連署人不得同屬於一旗,在華僑團體以原選舉會投票總數四分之一計算。 根據此法條,只有選舉會選舉人總額四分之一以上的選舉人,才有資格連署提出監察委員罷免聲請書。在蒙古各聯合選舉區的旗代表會為選舉會時,四分之一連署人不得同屬於同一旗,而在華僑團體中,則以原選舉會的投票總數四分之一來計算。 根據最新的資料,監察院監察委員的罷免程序是由監察委員選舉的選舉人連署提出罷免聲請書。選舉會選舉人總額四分之一以上的選舉人才有資格提出罷免聲請書。在蒙古各聯合選舉區的旗代表會為選舉會時,四分之一連署人不得同屬於同一旗,而在華僑團體中,則以原選舉會的投票總數四分之一來計算。例如,在某個選舉會中,選舉人總數為1000人,則至少有250人才有資格連署提出罷免聲請書。如果這個選舉會是在蒙古的某個聯合選舉區中,那麼連署人中不得有同一旗的人超過四分之一。最後,如果是在華僑團體中,則連署人數必須達到原選舉會投票總數的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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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