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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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聲請罷免之監察委員,得於收到前條通知後,十日內提出答辯書,送交收受該罷免聲請書之議長或首長。 聲請書與答辯書應同時由前項議長或首長公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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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第18條規定,被聲請罷免的監察委員在收到罷免通知后,有十天的期限提出答辯書,并交给收受罷免聲請書的議長或首長。聲請書和答辯書應该由前述的議長或首長同时公布。 参考资料:中華民國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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