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由中央、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條的規定,公職人員的選舉和罷免由中央、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負責辦理。該條款沒有進一步細化選舉委員會的職責和程序,因此必須參考其他相關的法規和規定。例如,在台灣,中央選舉委員會負責管理中央層級的選舉事務,而各縣市的選舉委員會負責管理地方層級的選舉事務。這些選舉委員會負責處理選舉和罷免的登記、審核、投票和結果公布等事項。該法條的目的是確保選舉和罷免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並提供相關的法律依據和程序。
公職人員選舉,中央、省(市)、縣(市)各設選舉委員會辦理之。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選舉機關之層級。
公職人員選舉,中央、直轄市、縣(市)各設選舉委員會辦理之。
立法理由配合政府組織精簡政策,省選舉委員會裁撤後,其業務及人員整併入中央選舉委員會,爰將「省(市)」修正為「直轄市」。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由中央、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
立法理由明確規範公職人員罷免事務由各級選舉委員會辦理,並酌作文字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規定選舉機關之層級。
配合政府組織精簡政策,省選舉委員會裁撤後,其業務及人員整併入中央選舉委員會,爰將「省(市)」修正為「直轄市」。
明確規範公職人員罷免事務由各級選舉委員會辦理,並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