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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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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應按時到達被指定之投票所、開票所執行職務,主任管理員或主任監察員因故未能按時到達者,應由到達之管理員或監察員互推一人暫行代理。
  2. 2.前項工作人員應佩帶之證件,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製發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了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的職責和證件要求。根據該條規定: 1. 工作人員應按時到達被指定的投票所、開票所執行職務,如果主任管理員或主任監察員因故未能按時到達,則由到達的管理員或監察員互推一人暫行代理。這意味著工作人員必須按時到達工作地點,以確保選舉過程的順利進行。 2. 前項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期間應佩帶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製發的證件。這些證件用於確認工作人員的身份和合法性。 參考資料: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38條 - https://www.ce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FL007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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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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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規定:「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應按時到達被指定之投票所、開票所執行職務,主任管理員或主任監察員因故未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