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選縣市長成績考核辦法 第 14 條
快速跳轉
民選縣 (市) 長工作考核表,操行考核表及成績考核表由內政部定之。
深度解讀
民選縣市長成績考核辦法第14條規定,對於民選縣市長的工作考核表、操行考核表和成績考核表的制定,由內政部來規定。具體依據內政部所制定的相關法規以及內政部對於該考核表的內容進行規範。由於問題並未提供內政部對於該考核表的相關規定,因此無法進一步針對該法條提供詳細解釋或例子。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本條有 1 條相關條文與名詞連結。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民選縣市長成績考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