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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選縣市長成績考核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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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選縣 (市) 長之成績考核,由省政府委員及各廳處局會首長組織縣 (市) 長成績考核委員會,並以民政廳長為成績考核委員會主席,執行初核,送省政府主席複核後,將有關考核表冊函報內政部核定。 內政部審查前項考核表冊,必要時得派員實地調查其事蹟,以為核定之依據。

深度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第13條的規定,民選縣(市)長的成績考核由省政府委員及各廳處局首長組織縣(市)長成績考核委員會,並由民政廳長擔任成績考核委員會主席。該委員會負責執行初核,將考核表冊函報送省政府主席進行複核,最後再由內政部核定相關考核結果。根據內政部審查考核表冊的規定,必要時可派員實地調查相關事蹟以作為核定依據的參考資料。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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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選縣市長成績考核辦法第 13 條規定:「民選縣 (市) 長之成績考核,由省政府委員及各廳處局會首長組織縣 (市) 長成績考核委員會,並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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