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選縣市長成績考核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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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選縣 (市) 長之成績考核,由省政府委員及各廳處局會首長組織縣 (市) 長成績考核委員會,並以民政廳長為成績考核委員會主席,執行初核,送省政府主席複核後,將有關考核表冊函報內政部核定。 內政部審查前項考核表冊,必要時得派員實地調查其事蹟,以為核定之依據。
深度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第13條的規定,民選縣(市)長的成績考核由省政府委員及各廳處局首長組織縣(市)長成績考核委員會,並由民政廳長擔任成績考核委員會主席。該委員會負責執行初核,將考核表冊函報送省政府主席進行複核,最後再由內政部核定相關考核結果。根據內政部審查考核表冊的規定,必要時可派員實地調查相關事蹟以作為核定依據的參考資料。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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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