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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選縣市長成績考核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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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各廳處局會及其他省屬機關,於該年年考時,對於民選縣 (市) 長之工作成績,依照本辦法之規定,填具縣 (市) 長工作考核表,送請省政府縣 (市) 長成績考核委員會查核。

深度解讀

根據民選縣市長成績考核辦法第12條,省政府各廳處局會及其他省屬機關,在年度考核時需要對民選縣市長的工作成績進行評估。評估的過程需要填寫縣市長工作考核表格並送交省政府縣市長成績考核委員會核查。舉例來說,如果該年度有民選的某位縣市長,省政府各單位會依照相關法規進行對該縣市長的工作成績進行評估與核查。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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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選縣市長成績考核辦法第 12 條規定:「省政府各廳處局會及其他省屬機關,於該年年考時,對於民選縣 (市) 長之工作成績,依照本辦法之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選縣市長成績考核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