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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選縣市長成績考核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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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選縣 (市) 長之工作成績考核,由業務主管廳處局會以平時獎懲為重要依據辦理之。

深度解讀

根據民選縣市長成績考核辦法第11條,民選縣市長的工作成績考核是以平時的獎懲作為重要的依據進行辦理的。這表示該條款規定了考核民選縣市長工作成績的方式,主要依據是平時的獎懲紀錄。根據參考資料中的內容,這條款並未提供具體的範例或相關案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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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選縣市長成績考核辦法第 11 條規定:「民選縣 (市) 長之工作成績考核,由業務主管廳處局會以平時獎懲為重要依據辦理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選縣市長成績考核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