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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選縣市長成績考核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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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選縣 (市) 長之成績分為年考與總考,就其工作及操行,依左列規定考核之: 一、年考:自縣 (市) 長就職日起算,每滿一年舉行一次。就其一年成績考核之。其任職半年以上未滿一年者,得另予考核。 二、總考:於縣 (市) 長四年任滿時舉行一次,就其四年成績考核之。

深度解讀

根据《民选县市长成绩考核办法》第2条的规定,民选县(市)长的成绩分为年考和总考,是根据其工作和操行进行考核的。 一、年考:自县(市)长就职之日起算,每满一年进行一次考核。如果任职时间达到半年以上但不满一年,也可以进行另外的考核。 二、总考:在县(市)长任满四年时进行,对其四年的成绩进行考核。 根据此规定,县(市)长的成绩考核是依据其工作和操行来评估的。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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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選縣市長成績考核辦法第 2 條規定:「民選縣 (市) 長之成績分為年考與總考,就其工作及操行,依左列規定考核之: 一、年考:自縣 (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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