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選縣市長成績考核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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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考、總考各以一百分為滿分,依左列總分定其等次: 一、特等:九十分以上者。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不滿九十分者。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者。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者。 五、丁等:不滿六十分者。 前項成績之考核,工作佔百分之七十,操行佔百分之三十。
深度解讀
根據民選縣市長成績考核辦法第3條,年考和總考都以100分為滿分進行評分,根據總分可以定義等次,特等是90分以上,甲等是80分以上不滿90分,乙等是70分以上不滿80分,丙等是60分以上不滿70分,丁等是不滿60分。成績的考核中,工作佔70%,而操行佔30%。 例如,一位縣市長的年考成績和總考成績都是95分,那麼他的等次就是甲等,因為它超過80分且不滿90分的範圍。 參考資料: 《民選縣市長成績考核辦法》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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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