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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選縣市長成績考核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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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選縣 (市) 長之成績考核依左列規定獎懲之: 一、年考: (一) 特等:給予三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 甲等:給予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三) 乙等:給予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四) 丙等:不予獎懲。 (五) 丁等:記過。 (六) 另予考核之人員,其獎金按年考折半發給。 二、總考: (一) 特等:由行政院頒給獎狀。 (二) 甲等:由內政部頒給內政獎章。 (三) 乙等:由省政府頒給獎狀。 (四) 丙等:不予獎懲。 (五) 丁等:記過。 前項所稱俸給總額指本俸及其他法定加給。

深度解讀

該法規定了民選縣 (市) 長的成績考核獎懲方式,主要分為年考和總考。根據該法第4條的規定,年考分為特等、甲等、乙等、丙等和丁等五個等級,並給予相應的獎金或記過。總考則分為特等、甲等、乙等、丙等和丁等五個等級,並由不同單位頒給獎狀或內政獎章,或記過。 例如,參考資料中提及的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了平時考核獎懲的抵銷方式,原告在該法規定的期間內累積了記一大過和申誡五次的紀錄,依此規定可以將其記一大過抵銷為記過一次。 另外,參考資料還提到了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1條,該條規定了經銓敘合格人員在離職再任時的敘薪規定,並明確表示該條適用於公務人員考績法。 根據以上參考資料的分析,我們可以釐清民選縣 (市) 長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的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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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選縣市長成績考核辦法第 4 條規定:「民選縣 (市) 長之成績考核依左列規定獎懲之: 一、年考: (一) 特等:給予三個月俸給總額之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選縣市長成績考核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