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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選縣市長成績考核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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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辦理民選縣 (市) 長年考,得列特等一員,以工作操行均屬特別優異有事蹟可舉者為限。

深度解讀

根據《民選縣市長成績考核辦法》第5條,省政府辦理民選縣(市)長的年度考核時,如果個人的工作表現和操行均特別優異,且有具體的優異事蹟可以舉例,則可以被評定為特等一員。這表示該人在該考核中表現非常出色,超越了其他參與考核的候選人。在具體情況下,例如省政府考核某位民選縣市長候選人時,只要這位候選人在工作和操行上具有特別優異的表現並有具體的事蹟作為證據,便可以被評定為特等一員。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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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選縣市長成績考核辦法第 5 條規定:「省政府辦理民選縣 (市) 長年考,得列特等一員,以工作操行均屬特別優異有事蹟可舉者為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選縣市長成績考核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