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選縣市長成績考核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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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選縣 (市) 長操行之考核就左列項目根據事蹟評定其分數: 一、忠誠:包括遵行國家政策、行政革新及公務員服務法之忠誠事蹟。 二、公正:包括處理地方公務及團體或私人等爭議事件平允之事蹟。 三、清廉:包括拒受賄賂及潔身自愛等事蹟。 前項各款分數最高額如左: 一、忠誠三十分。 二、公正三十分。 三、清廉四十分。
深度解讀
根據民選縣市長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對民選縣(市)長的操行進行考核,包括以下項目:忠誠、公正和清廉,根據操行的事蹟評定分數。其中,忠誠項目最高可以獲得30分,公正項目最高可以獲得30分,清廉項目最高可以獲得40分。 依照該法規,可以舉一個例子,如果一位民選縣市長在遵行國家政策、推動行政革新和執行公務員服務法方面表現出色,則可以根據其事蹟給予相應的分數,最高可以獲得30分。另外,如果一位民選縣市長在處理地方公務、團體或私人等爭議事件時能夠保持公正和平允的態度,也可以根據其事蹟給予相應的分數,最高可以獲得30分。同樣地,如果一位民選縣市長能夠堅守清廉的原則,拒絕受賄和保持潔身自愛的態度,也可以根據其事蹟給予相應的分數,最高可以獲得40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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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