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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選縣市長成績考核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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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選縣 (市) 長之操行,由省政府各廳處局會首長詳加考察,列舉事實報請省政府查核,交由民政廳詳細紀錄,以為該年年考之根據;其他有關機關首長對於民選縣 (市) 長之操行,有意見時,得列舉事實,送民政廳查核。

深度解讀

根據民選縣市長成績考核辦法第7條,該條規定了民選縣市長操行考核的相關程序和權限。根據這條法規,省政府各廳處局會首長應對民選縣市長的操行進行詳細考察,並將相關事實報告給省政府,交由民政廳詳細紀錄,作為該年度考核的依據。此外,其他有關機關首長對於民選縣市長的操行有意見時,可以列舉相關事實,並將其送交民政廳以進行查核。 舉例來說,如果某省政府內的廳處局會首長對某位民選市長的操行有疑慮,該首長可以對相關事實進行考察,然後將其報告給省政府,並交由民政廳進行詳細紀錄。同時,如果其他有關機關首長對該民選市長的操行有意見,他們也可以列舉相關事實,然後將其送交民政廳進行查核。根據這些考察和查核的結果,最終將作為該年度的民選市長操行考核的依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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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選縣市長成績考核辦法第 7 條規定:「民選縣 (市) 長之操行,由省政府各廳處局會首長詳加考察,列舉事實報請省政府查核,交由民政廳詳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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