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選縣市長成績考核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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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選縣 (市) 長之工作成績,依該省縣 (市) 年度施政計畫,參酌各該縣(市) 政務之繁簡難易,列舉事項訂定百分比總標準,以為考核根據。並得就全省各區實際狀況,擇其類似之縣 (市) ,分為若干組,每組訂定同一標準,分別考核。 前項總標準,由省政府訂定,並函報內政部備案。
深度解讀
根據「民選縣市長成績考核辦法」第8條,該法規是關於對民選縣市長的工作成績進行考核的相關規定。根據該條款所述,縣市長的工作成績評定應參考該省縣市的年度施政計畫,考慮各縣市政務的複雜程度,列舉相關事項並訂定百分比總標準,來作為考核的依據。同時也可依據各區的實際情況,將相似的縣市分組,並設定相同的考核標準進行評定。前項總標準由省政府訂定,並需報內政部備案。 根據「民選縣市長成績考核辦法」第8條,考核縣市長的工作成績是根據相關施政計畫和各縣市的實際情況來進行的。以下是兩個相關的參考文件和例子: 1. 根據內政部發佈的「民選縣市長施政計畫范本」,縣市長的工作成績評定標準應參考這些計畫的內容。例如,如果某縣市的施政計畫重點是促進經濟發展和提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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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