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選縣市長成績考核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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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各廳處局會及其他省屬機關,應各就其主管或有關部門之各項工作,訂定百分比之標準,送由省政府彙核,附載於前條規定總標準之內。 前項主管或有關機關分配民選縣 (市) 長工作成績百分比時,其性質相同者,應合併為一項目。
深度解讀
民選縣市長成績考核辦法第 9 條規定了省政府各廳處局會及其他省屬機關應對其主管或有關部門之各項工作,訂定成績考核標準並附載於前條規定的總標準之內。該條也規定當主管或有關機關分配民選縣(市)長工作成績百分比時,若性質相同者,應合併為一項目。 根據該法條,省政府各廳處局會及其他省屬機關應訂定成績考核標準,並提交給省政府核准。這些標準應附載於總標準之內,表示這些標準應符合總標準的規定。此外,該條還強調當分配民選縣(市)長工作成績百分比時,若工作性質相同,則應將其合併為一項目。 例子:省政府教育廳在制定成績考核標準時,訂定了該廳下屬學校的各項工作標準,包括學術成果、教學品質、校園管理等。這些標準經過省政府審核後,成為該廳的成績考核標準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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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