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寺廟條例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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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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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檢肅流氓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和第三項第二款,檢肅流氓條例自公布日起生效。根據參考資料的日期,這些判決書和裁判書是在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公元1997年)製定的。因此,可以推斷監督寺廟條例第13條自公布日起生效。
立法沿革 1 版
(0181130 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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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1130 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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