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墳墓設置管理條例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墳墓經當地主管機關發埋 (火) 葬許可證者,不得收葬。 申請埋 (火) 葬許可證者,應檢附死亡證明書二份。當地主管機關除留存一份外,並應以一份函送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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