墳墓非經當地主管機關核發埋 (火) 葬許可證者,不得收葬。 申請埋 (火) 葬許可證者,應檢附死亡證明書二份。當地主管機關除留存一份外,並應以一份函送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墳墓設置管理條例第16條,若墳墓沒有經過當地主管機關核發的埋葬(火化)許可證,則不能進行收葬。申請埋葬(火化)許可證時,需要檢附兩份死亡證明書。其中一份會由當地主管機關保留,另一份則會寄送給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例如,根據內政部92年4月3日台內民字第0920003499號等4函釋,墳墓設置管理條例施行前設立的骨灰(骸)存放設施不需要補辦申請手續,只要不涉及擴充、增建或改建,且沒有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則無需適用該法條的罰則。 參考資料:內政部92年4月3日台內民字第0920003499號等4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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