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墓管理員 (人) 應於每年年底,將公墓管理情形,報請鄉(鎮、市、區 ) 公所轉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查核。
根據墳墓設置管理條例第23條,公墓的管理員應於每年年底將公墓的管理情形報請鄉鎮市區公所,然後由公所轉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進行查核。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公墓的管理情況能夠得到監督,以確保公眾的利益和墓地的正常運作。例如,管理員可能需要提交有關公墓使用率、墓地維護、營運費用等方面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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