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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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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受理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殯葬設施之申請,應於六個月內為准駁之決定。但依法應為環境影響評估者,其所需期間,應予扣除。
  2. 2.前項期限得延長一次,最長以三個月為限。
  3. 3.殯葬設施經准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者,除有特殊情形報經主管機關延長者外,應於核准之日起一年內施工,並應於開工後五年內完工。逾期未施工者,應廢止其核准。
  4. 4.前項延長期限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殯葬管理條例第7條的規定: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接受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殯葬設施的申請後,應在六個月內做出批准或否決的決定。然而,如果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則所需時間應予以扣除。 資料來源:殯葬管理條例(最新修正)第7條。範例:例如,如果一個公司申請在某個地區設置一個火葬場,主管機關在接受申請後應在六個月內做出批准或否決的決定。如果該申請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估,那麼主管機關可以根據評估的時間來延長處理申請的期限。 2. 前項的期限最多可以延長一次,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資料來源:殯葬管理條例(最新修正)第7條。範例:如果主管機關在六個月內無法做出決定,他們可以延長一次處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 3. 經核准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的殯葬設施,除非有特殊情況經主管機關核准延長,否則應在核准之日起一年內開始施工,並在開工後五年內完成。如果超過期限未施工,則核准將被廢止。 資料來源:殯葬管理條例(最新修正)第7條。範例:如果一個墳墓園申請擴建並獲得核准,他們應在核准之日起一年內開始工程,並在開工後五年內完成擴建。如果在五年期限內未完成,核准將被廢止。 4. 前項的延長期限最多只能延長六個月。 資料來源:殯葬管理條例(最新修正)第7條。範例:如果在開工後的五年期限內,由於特殊情況,無法按時完成工程,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情況最多延長六個月的期限。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2

(0910614 制定)

殯葬設施之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應備具下列文件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其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者,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地點位置圖。   二、地點範圍之地籍謄本。   三、配置圖說。   四、興建營運計畫。   五、管理方式及收費標準。   六、經營者之證明文件。   七、土地權利證明或土地使用同意書及土地登記謄本。   第一項殯葬設施土地跨越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者,應向該殯葬設施土地面積最大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受理機關並應通知其他相關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審查。   私立殯葬設施經核准設置、擴充、增建及改建者,除有特殊情形報經主管機關延長者外,應於核准之日起一年內施工,逾期未施工者,廢止其核准,私立公墓應於開工後五年內完工。   前項延長期限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立法理由一、明定設置、擴充、增建、改建殯葬設施之報准與報准後之施工期限。   二、為免私立殯葬設施經設置、擴充、增建及改建之核准後,延宕過久未施工,致核准考量之條件已有變動,卻仍按舊條件施工,有損公共利益之情事發生,爰於本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核准後之施工期限及得延長之期限。

(1001214 全文修正)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受理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殯葬設施之申請,應於六個月內為准駁之決定。但依法應為環境影響評估者,其所需期間,應予扣除。   前項期限得延長一次,最長以三個月為限。   殯葬設施經核准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者,除有特殊情形報經主管機關延長者外,應於核准之日起一年內施工,並應於開工後五年內完工。逾期未施工者,應廢止其核准。   前項延長期限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立法理由一、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未依前項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人民依第六條第一項所提之申請案,涉及其他主管單位(機關)甚多,爰增訂第一項,以符實際行政作業時程需要。   二、 第二項明定主管機關得延長審核期間及次數,避免殯葬設施申請案因故延宕過久。   三、 因原規定私立公墓應於開工後五年內完工,惟不論公立或私立殯葬設施施工過久而未完工,均會面臨社會狀況變更、都市發展變遷等情形,爰修正第三項適用主體擴及公、私立之殯葬設施。   四、 第四項未修正。

(0910614 制定)

一、明定設置、擴充、增建、改建殯葬設施之報准與報准後之施工期限。   二、為免私立殯葬設施經設置、擴充、增建及改建之核准後,延宕過久未施工,致核准考量之條件已有變動,卻仍按舊條件施工,有損公共利益之情事發生,爰於本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核准後之施工期限及得延長之期限。

(1001214 全文修正)

一、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未依前項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人民依第六條第一項所提之申請案,涉及其他主管單位(機關)甚多,爰增訂第一項,以符實際行政作業時程需要。   二、 第二項明定主管機關得延長審核期間及次數,避免殯葬設施申請案因故延宕過久。   三、 因原規定私立公墓應於開工後五年內完工,惟不論公立或私立殯葬設施施工過久而未完工,均會面臨社會狀況變更、都市發展變遷等情形,爰修正第三項適用主體擴及公、私立之殯葬設施。   四、 第四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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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殯葬管理條例第 7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受理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殯葬設施之申請,應於六個月內為准駁…」(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殯葬管理條例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殯葬管理條例第 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