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對於公民投票法第55條,該條規定著本法的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來制定。根據這條法規,詳細的實施辦法將由主管機關制定並公布,以確保公民投票的運作遵循相關法律和程序。這一項法規在確保公民投票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方面起著重要作用。具體的施行細則可以在公民投票法的相關法規和裁決書中尋找相關的資料和範例。
全國性或地方性公民投票案經審議委員會否決者,領銜提案人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得依行政爭訟程序提起救濟。 前項案件經審議委員會核定,屬全國性者,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屬地方性者,各該直轄市、縣(市)議會議員現有總額二分之一以上,認有違憲或違法之情事,於決定作成後六十日內,得依行政爭訟程序提起救濟。 有關公共設施重大政策之公民投票案,該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構亦得提起前項救濟。 受理訴願之機關或行政法院得依職權或聲請為暫時停止舉辦投票之裁決。
立法理由針對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通過或核准之案件,賦予相關之人員或機關提起司法救濟之權利。
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照民進黨黨團提議條文通過。
針對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通過或核准之案件,賦予相關之人員或機關提起司法救濟之權利。
照民進黨黨團提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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