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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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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民投票法》第56條規定了該法從公布日起生效。根據此法規定,投票人有權在公民投票期間內行使投票權。這個條文的目的是確保公民投票制度的運作和有效性。對於具體的範例,這個問題沒有提供相關資訊。

立法沿革 2

(0921127 制定)

各級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民投票之投票違法,足以影響公民投票結果,檢察官、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之領銜人,得自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公民投票投票無效之訴。

立法理由規定公民投票投票無效之訴提起之期限、程序及以各級選舉委員會為被告機關。

(1061212 全文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照民進黨黨團提議條文通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21127 制定)

規定公民投票投票無效之訴提起之期限、程序及以各級選舉委員會為被告機關。

(1061212 全文修正)

照民進黨黨團提議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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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民投票法第 56 條規定:「本法自公布日施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民投票法第 5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民投票法第 5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