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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連署方式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檢附完成連署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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