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連署方式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檢附完成連署證明書。
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24 條,候選人以連署方式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登記為總統或副總統候選人時,應附傳完成連署證明書。 參考資料: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依連署方式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檢附完成連署證明書。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依連署方式申請連署者,登記為候選人時,應繳納之證件。
依連署方式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檢附完成連署證明書。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規定依連署方式申請連署者,登記為候選人時,應繳納之證件。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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