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與他種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同時為二種以上候選人登記者,他種公職候選人之登記無效,其保證金不予發還。
這條法條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5條,規定當總統副總統選舉和其他公職人員選舉在同一天舉行投票時,如果有人同時登記參選兩種以上的候選人,那麼該人在其他公職人員選舉的登記就會無效,且該人支付的保證金也不會被退還。 參考資料: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新 84.08.09 制定) 第 25 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與他種公職人員選舉同時辦理時,同時為二種以上候選人登記者,他種公職候選人之登記無效。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訂定,並特別規定同時為二種以上候選人登記者,他種公職候選人之登記無效。
總統、副總統選舉與他種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同時為二種以上候選人登記者,他種公職候選人之登記無效。
立法理由將「同時辦理」修正為「同日舉行投票」,以資明確。
總統、副總統選舉與他種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同時為二種以上候選人登記者,他種公職候選人之登記無效,其保證金不予發還。
立法理由為端正選風,杜絕「搓圓仔湯」弊端,並避免參選人未經審慎考量,即恣意登記為候選人,耗費社會資源,增訂同時為二種以上候選人登記者,除他種公職候選人之登記無效外,其繳納之保證金亦不予發還。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規定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訂定,並特別規定同時為二種以上候選人登記者,他種公職候選人之登記無效。
將「同時辦理」修正為「同日舉行投票」,以資明確。
為端正選風,杜絕「搓圓仔湯」弊端,並避免參選人未經審慎考量,即恣意登記為候選人,耗費社會資源,增訂同時為二種以上候選人登記者,除他種公職候選人之登記無效外,其繳納之保證金亦不予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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