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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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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與他種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同時為二種以上候選人登記者,他種公職候選人之登記無效,其保證金不予發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這條法條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5條,規定當總統副總統選舉和其他公職人員選舉在同一天舉行投票時,如果有人同時登記參選兩種以上的候選人,那麼該人在其他公職人員選舉的登記就會無效,且該人支付的保證金也不會被退還。 參考資料: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新 84.08.09 制定) 第 25 條

立法沿革 3

(0840720 制定)

總統、副總統選舉與他種公職人員選舉同時辦理時,同時為二種以上候選人登記者,他種公職候選人之登記無效。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訂定,並特別規定同時為二種以上候選人登記者,他種公職候選人之登記無效。

(0921009 全文修正)

總統、副總統選舉與他種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同時為二種以上候選人登記者,他種公職候選人之登記無效。

立法理由將「同時辦理」修正為「同日舉行投票」,以資明確。

(1120526 修正)

總統、副總統選舉與他種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同時為二種以上候選人登記者,他種公職候選人之登記無效,其保證金不予發還。

立法理由為端正選風,杜絕「搓圓仔湯」弊端,並避免參選人未經審慎考量,即恣意登記為候選人,耗費社會資源,增訂同時為二種以上候選人登記者,除他種公職候選人之登記無效外,其繳納之保證金亦不予發還。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40720 制定)

本條規定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訂定,並特別規定同時為二種以上候選人登記者,他種公職候選人之登記無效。

(0921009 全文修正)

將「同時辦理」修正為「同日舉行投票」,以資明確。

(1120526 修正)

為端正選風,杜絕「搓圓仔湯」弊端,並避免參選人未經審慎考量,即恣意登記為候選人,耗費社會資源,增訂同時為二種以上候選人登記者,除他種公職候選人之登記無效外,其繳納之保證金亦不予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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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25 條規定:「總統、副總統選舉與他種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同時為二種以上候選人登記者,他種公職候選人之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2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