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應設專責單位,處理章程之解釋、黨員之紀律處分、除名處分及救濟事項。
政黨法第17條規定政黨應設專責單位,負責處理章程的解釋、黨員的紀律處分、除名處分和救濟事項。根據這一條規定,政黨在處理這些事項時應設置專門的機構或部門,以確保有效和公正的運作。以下是一個與這條規定相關的範例: 例如,某政黨的黨章規定,如果黨員涉嫌違反黨章或其他紀律問題,該黨的專責單位將會對其進行審查和處分。如果這個黨員被判定犯有嚴重的紀律違規行為,專責單位可能會決定將其除名。這個決定必須經過專責單位的審議和決定,以確保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政黨應設專責單位,處理章程之解釋、黨員之紀律處分、除名處分及救濟事項。
立法理由為維護黨員權益,明定政黨內部應設置專責單位,處理章程之解釋、黨員之紀律處分、除名處分及救濟事項等事宜。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為維護黨員權益,明定政黨內部應設置專責單位,處理章程之解釋、黨員之紀律處分、除名處分及救濟事項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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