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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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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應設專責單位,處理章程之解釋、黨員之紀律處分、除名處分及救濟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政黨法第17條規定政黨應設專責單位,負責處理章程的解釋、黨員的紀律處分、除名處分和救濟事項。根據這一條規定,政黨在處理這些事項時應設置專門的機構或部門,以確保有效和公正的運作。以下是一個與這條規定相關的範例: 例如,某政黨的黨章規定,如果黨員涉嫌違反黨章或其他紀律問題,該黨的專責單位將會對其進行審查和處分。如果這個黨員被判定犯有嚴重的紀律違規行為,專責單位可能會決定將其除名。這個決定必須經過專責單位的審議和決定,以確保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立法沿革 1

(1061110 制定)

政黨應設專責單位,處理章程之解釋、黨員之紀律處分、除名處分及救濟事項。

立法理由為維護黨員權益,明定政黨內部應設置專責單位,處理章程之解釋、黨員之紀律處分、除名處分及救濟事項等事宜。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061110 制定)

為維護黨員權益,明定政黨內部應設置專責單位,處理章程之解釋、黨員之紀律處分、除名處分及救濟事項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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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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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黨法第 17 條規定:「政黨應設專責單位,處理章程之解釋、黨員之紀律處分、除名處分及救濟事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黨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政黨法第 1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