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政黨法第28條,政黨可根據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進行解散或與其他政黨合併。如果政黨解散,應在三十天內向主管機關報備。如果政黨與其他政黨合併並成立新的政黨,應根據第七條第一項的規定辦理,原政黨的權利和義務由新政黨承擔;如果因合併而解散,由合併後繼續存在的政黨根據第十條的規定辦理,解散政黨的權利和義務也由合併後繼續存在的政黨承擔。 例如,在2020年,A政黨決議與B政黨合併,並成立一個新政黨C。根據政黨法第28條的規定,A政黨解散後必須在三十天內向主管機關報備。同樣地,新政黨C將承擔原本A政黨和B政黨的權利和義務。
政黨得依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之決議,解散或與其他政黨合併。 前項政黨解散後,應於三十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案。 第一項政黨與其他政黨合併而設立新政黨者,應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原政黨之權利義務並由新政黨承受;因合併而解散者,由合併後存續之政黨,依第十條規定辦理,解散政黨之權利義務並由合併後存續之政黨承受。
立法理由一、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為政黨最高權力機關,爰於第一項明定政黨得依其決議解散或與其他政黨合併。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明定政黨解散或與其他政黨合併時,應辦理之程序及原政黨或解散政黨權利義務之處理規定。
一、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為政黨最高權力機關,爰於第一項明定政黨得依其決議解散或與其他政黨合併。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明定政黨解散或與其他政黨合併時,應辦理之程序及原政黨或解散政黨權利義務之處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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