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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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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政黨得依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之決議,解散或與其他政黨合併。
  2. 2.前項政黨解散後,應於三十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案。
  3. 3.第一項政黨與其他政黨合併而設立新政黨者,應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原政黨之權利義務並由新政黨承受;因合併而解散者,由合併後存續之政黨,依第十條規定辦理,解散政黨之權利義務並由合併後存續之政黨承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政黨法第28條,政黨可根據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進行解散或與其他政黨合併。如果政黨解散,應在三十天內向主管機關報備。如果政黨與其他政黨合併並成立新的政黨,應根據第七條第一項的規定辦理,原政黨的權利和義務由新政黨承擔;如果因合併而解散,由合併後繼續存在的政黨根據第十條的規定辦理,解散政黨的權利和義務也由合併後繼續存在的政黨承擔。 例如,在2020年,A政黨決議與B政黨合併,並成立一個新政黨C。根據政黨法第28條的規定,A政黨解散後必須在三十天內向主管機關報備。同樣地,新政黨C將承擔原本A政黨和B政黨的權利和義務。

立法沿革 1

(1061110 制定)

政黨得依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之決議,解散或與其他政黨合併。   前項政黨解散後,應於三十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案。   第一項政黨與其他政黨合併而設立新政黨者,應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原政黨之權利義務並由新政黨承受;因合併而解散者,由合併後存續之政黨,依第十條規定辦理,解散政黨之權利義務並由合併後存續之政黨承受。

立法理由一、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為政黨最高權力機關,爰於第一項明定政黨得依其決議解散或與其他政黨合併。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明定政黨解散或與其他政黨合併時,應辦理之程序及原政黨或解散政黨權利義務之處理規定。

(1061110 制定)

一、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為政黨最高權力機關,爰於第一項明定政黨得依其決議解散或與其他政黨合併。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明定政黨解散或與其他政黨合併時,應辦理之程序及原政黨或解散政黨權利義務之處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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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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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黨法第 28 條規定:「政黨得依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之決議,解散或與其他政黨合併。前項政黨解散後,應於三十日內報主管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黨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政黨法第 2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