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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法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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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解散或經廢止備案後,應由主管機關公告;完成法人登記之政黨,應囑託法院為解散之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政黨法第29條的規定,當政黨解散或經廢止備案後,主管機關應當公告此事。而若政黨完成法人登記,則應委託法院進行解散之登記程序。

立法沿革 1

(1061110 制定)

政黨解散或經廢止備案後,應由主管機關公告;完成法人登記之政黨,應囑託法院為解散之登記。

立法理由政黨解散或經廢止備案後,由主管機關公告及囑託法院為解散之登記。

  • 廢止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1061110 制定)

政黨解散或經廢止備案後,由主管機關公告及囑託法院為解散之登記。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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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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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黨法第 29 條規定:「政黨解散或經廢止備案後,應由主管機關公告;完成法人登記之政黨,應囑託法院為解散之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黨法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政黨法第 2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