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解散或經廢止備案後,應由主管機關公告;完成法人登記之政黨,應囑託法院為解散之登記。
根據政黨法第29條的規定,當政黨解散或經廢止備案後,主管機關應當公告此事。而若政黨完成法人登記,則應委託法院進行解散之登記程序。
政黨解散或經廢止備案後,應由主管機關公告;完成法人登記之政黨,應囑託法院為解散之登記。
立法理由政黨解散或經廢止備案後,由主管機關公告及囑託法院為解散之登記。
政黨解散或經廢止備案後,由主管機關公告及囑託法院為解散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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