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處政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解散該黨團組織,屆期仍不解散者,並得按次處罰。
根據政黨法第37條的規定,違反第18條的行為,將被處以政黨新台幣50萬元以上至250萬元以下的罰鍰。若經限期解散該政黨團組織,但屆期仍然未解散,則還可按次處罰。
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處政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解散該黨團組織,屆期仍不解散者,並得按次處罰。
立法理由政黨違反規定設置黨團組織之處罰。
政黨違反規定設置黨團組織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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