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者,處首謀者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其餘參與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經主管機關制止而不遵從者,並得按次處罰。
政黨法第36條規定,違反第30條第1項、第2項的規定者,將根據其角色不同處以不同的罰鍰。首謀者將被處以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鍰,而其他參與者則將被處以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鍰。如果經主管機關制止而不遵從,則還可以按次處以罰鍰。 依據《政黨法》第36條之規定,違反第30條第1項之規定,即一個政黨或政黨成員或支持者進行不合法的活動,如宣揚暴力或仇恨言論,或者參與非法集會等,將會被懲處。舉例如下: 範例1:某政黨成員組織了一個集會,並在該集會上公開發表了仇恨言論,侮辱了其他政黨的成員。根據政黨法第36條的規定,該成員將被處以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鍰。 範例2:一個政黨的多名高層成員共同策劃了一次暴力事件,試圖對政治對手的支持者進行襲擊。作為首謀者,他們將被處以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鍰。 總之,根據政黨法第36條的規定,違反第30條第1項、第2項的人將受到相應的罰鍰,並且如果經主管機關制止而不遵從,還可能受到進一步的罰鍰。
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者,處首謀者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其餘參與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經主管機關制止而不遵從者,並得按次處罰。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照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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